国际在线消息(记者 姜平):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条例去掉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两字,弱化了对结婚、离婚这类民事行为的行政管理色彩,大大简化了婚姻登记的手续。
根据该条例,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将无需向民政部门提交单位介绍信,原本的强制性婚检也变成了自愿婚检。
对于结婚取消单位介绍信,有些舆论认为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重婚行为的出现,会导致婚姻行为的过于轻率。但是绝多大多数舆论都认为这是对人权的尊重,结婚本来就是两个人的事。政策的宽松是赋予公民更多的婚姻自由,作为公民应该懂得珍惜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口流动的加强,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我国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以及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已对婚姻状况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形成了制度上的保障,而婚姻登记工作的网络化建设也将为改革提供技术上的支撑。因此,《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结婚、离婚需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做法,结婚改由当事人作无配偶及与对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无需再提交介绍信。
相比之下,对于“不再强制婚检”,舆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反对派:
原本的强制性婚检能够防患于未然,当事人双方能够在了解自身和对方身体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一旦取消了强制婚检,其中一方如果患有一些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会对配偶造成伤害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婚姻的破裂。
赞成派:
婚姻法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直未能明确。虽然我国医学界和法律界专家提出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结婚”的建议,但是新婚姻法中并未采纳。而且,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疾病的患者不能结婚,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结婚的权利。
这就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无法根据该结果判定是否可以办理登记。二是婚前检查并没有针对性,检查项目的设置过多过乱,存在乱收费的现象。
新条例中把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结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婚检的医院和婚检的项目。这样一来,既避免了婚检流于形式,又保证了婚检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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